父母随子女落户上海的条件,新上海人不适用哦!

到了退休年龄后,很多父母想着和在上海打拼的子女团聚,还可以帮助他们减轻生活压力,当然这是一个好想法,但也只能让父母和子女居住在一起,并不能让父母和自己一起落户上海,父母随子女落户上海的条件不适用于现在的新上海人。

一、适用人群

原本市户口外迁人员及配偶投子女户口、上海支内、知青回沪投靠子女或外迁孤老投亲属户口等情况。

注意:也就是说父母原本就有上海户口,才可以再次落户上海,对于那些外地户籍的父母想要投靠子女落户上海是不适用的。

图片[1]-父母随子女落户上海的条件,新上海人不适用哦!-落沪窝

二、申请条件

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的原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现已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并已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求回沪投靠子女的,可准予其在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如系未生育或未领养过子女,本市亲属(父母、兄弟姐妹)愿意接受的,可准予其在本市亲属户口所在地落户。

原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现已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夫妻双方须同时符合规定年龄),并已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要求返沪投靠本市子女的,可准予其在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图片[2]-父母随子女落户上海的条件,新上海人不适用哦!-落沪窝

本市支内、知青,或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人员(以下统称“外迁人员”)及其配偶,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或者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老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回沪落户:

1、夫妻双方均为本市外迁人员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在其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无子女的,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亲属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外省市无子女,其在本市的子女因应征入伍、出国(境)、死亡(失踪)或判刑等原因被注销本市户口的,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亲属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2、夫妻一方为本市外迁人员,其外省市配偶婚姻登记满10年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在其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无子女的,夫妻一方为本市支内、知青的,且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可以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亲属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不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应在其本人拥有的本市合法住所处落户。其外省市配偶可以随迁,或待本市支内、知青回沪落户后再申请;

本市支内、知青已死亡的,其外省市配偶未再婚,可以在他们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原有本市户口的人员死亡的,其外省市配偶未再婚,外省市无子女的,可以在他们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图片[3]-父母随子女落户上海的条件,新上海人不适用哦!-落沪窝

3、本市外迁人员属单身老人,其未生育、未领养过子女的,可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亲属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看完大家就都知道了父母随子女落户上海的条件只适合曾经迁出的那部分老人,现在的新上海人的父母不能和子女一起落户上海,新上海人落户只可以带着配偶以及子女落户,对于父母辈只能让他们在上海生活而不能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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